文:梁嘉豪/轴之承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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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

创业投资基金在推动长期资本形成、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一直是广大投资者关注的重点。本文从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基金概念及备案的差异入手,梳理了当前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并就当前北京、上海开展的公司制创投基金税收优惠试点工作进行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目录

1. 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基金关系辨析

2. 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差异

3. 当前创投基金主要税收优惠

4. 当前公司制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试点工作

5. 结语

01

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基金

关系辨析

创业投资基金(简称为“创投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的说明,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创投基金应当由管理人依法向中基协进行备案。

而创业投资企业(简称为“创投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若想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发改委处完成备案,因而不难看出,此处的创投企业实际上是基于发改委备案的口径称谓。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简称“55号文”)一文中,该通知所称的创投企业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即可。不难看出55号文对创投企业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即创业投资企业的标准既可以是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口径,也可以是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口径。后来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简称为“8号文”)实际上也沿用了这一定义。

02

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基金

备案差异

基于前述说明,当下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往往泛指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和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基金,但严格意义上说,创投企业只能指发改委备案口径下的对象,而创投基金只能指在中基协备案的创投基金,两者在备案政策以及备案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备案政策上来看,当前发改委对于创投企业采取的是企业自愿备案的原则,而创投基金则是要求强制在中基协进行备案;从备案主体上来看,创投基金无法单独进行备案,需要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申请备案,而创投企业则能进行单独备案,无需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申请,也不需要登记在基金管理人的名下。

从备案标准来看,创投企业的备案标准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如下表所示:

内容规定

法律依据

注册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暂行办法》第九条

经营范围

仅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暂行办法》第九条

资本要求

1.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暂行办法》第九条

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暂行办法》第九条

高管要求

1.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2.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暂行办法》第九条

其他要求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大学生创业基金,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而对于创投基金而言,根据中基协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见下图),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四、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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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备案与中基协备案并不相互冲突,两者属相互独立的状态,在满足两者备案条件的情形下,创投基金可以于这两个部门同时备案。而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如像55号文、8号文均明确创投企业包括在中基协备案的创投基金,故创投基金无需在发改委再次进行备案;但对于像87号文要求创投企业在发改委备案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形,已经在中基协备案的创投基金,可能需要在发改委再次备案后方可享受87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

03

当前创投基金主要税收优惠

从税收优惠内容来看,当前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往往针对其投资人而言,下表为创投基金全国性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字号

内容规定

时效性

国税发〔2009〕87号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现行有效

财税〔2015〕116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现行有效

财税〔2018〕55号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现行有效

财税〔2019〕8号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有效

基于上表不难看出,创投基金享受87号文、55号文税收优惠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结合财税〔2018〕55号规定,当前创投基金若想享受到相应税收优惠,其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而创投基金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详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实行查账征收且在接受投资时(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三)接受投资时未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04

当前公司制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

试点工作

创投基金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制创投基金、合伙制创投基金。在创投基金发展早期,公司制创投基金因其运作制度完善,对投资者权益保障到位等因素,受广大投资者青睐。但自《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各地政府出台了不少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有限合伙制基金虽然实施“先分后税”的准实体课税模式,但自然人合伙人如股权转让所得等部分收入,实际上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政府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收入所得一律按20%税率征收,甚至部分地方还附带税收返还政策,导致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税负实际上远低于公司制创投基金。结合有限合伙制能有效避免“双重征税”这一特点,这种税收上的优势使得不少投资者纷纷选择合伙制创投基金。

此外,中央政府近年来出台不少针对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以往87号文中公司制创投企业能够享受到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8〕55号等文件的出台也普及到至全国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同时,财税〔2019〕8号文的出台也基本解决合伙制创投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纳税的相关问题,这种公司制创投基金与合伙制创投基金之间的税收歧视,促使广大创投机构纷纷选择合伙制基金产品。

但近两年,中央政府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开始在北京、上海开展公司制创投基金税收优惠的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指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随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一文对试点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2021年9月,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大学生创业基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明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为两大试点关于公司制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

北京:财税〔2020〕63号

上海:财税〔2021〕53号

适用主体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具体内容

1. 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表不难看出,在公司制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内容上,北京、上海两地并无本质区别,两地均延续了财税〔2018〕55号文、财税〔2019〕8号文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口径,则依法在中基协备案运作的创投基金也包含在“创业投资企业”范围内。此外,两地的试点政策均明确了个人股东在基金层面上不用再缴纳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做法解决了公司制创投基金“双重征税”这一问题。从过往经验来看,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开展,未来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有望普及至全国范围内的公司制创投基金,加之公司制创投基金享有的“5年内亏损允许抵扣”这一优势,未来公司制创投基金和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税负水平有望回到同一起跑线。

05

结 语

随着新的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关村与浦东特定区域开始试点,未来越来越多创投机构或许将考虑重拾公司制创投基金模式,以降低实际税负。对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广大投资人而言,需要留心国家税收政策变动,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创投基金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