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给员工买保险,可以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吗?

【法院观点评述】:

1、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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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细则来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国家强制性,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的范围。

3、类似于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则是银保监会监管下的从事保险业务的主体向公众出售的一项保障产品,所以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5、如果发生工伤,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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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依法分别享受有关待遇。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给员工买保险,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云高法【2015】27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已获得的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商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