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由谁签发的_汇票是买方开的还是卖方开的_汇票是什么

最重要的变化有四点:

1.电票追索必须线上;

2.银承票据的承兑人范围受限,否则票据行为可能无效;

3.票据贴现为贷款人可为的特许经营;排除民间贴现,否则票据行为可能无效;

4.票据中介交易必须场内实施,排除了场外经济,否则经纪合同可能无效。

详解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易纲 银保监会主席 郭树清

2022年11月11日

速评:这一文号与审议通过形式,表明,该法律规定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有其地位的。虽然部门规章在法院判决中不能成为裁判依据,但结合九民纪要,该文件在民事争议中被法官参考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速评:三大金融监管法法均作为上位法,包括银监法。显得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法治观念,后者只写《人民银行法》是上位法。其实银监法是监管银行业务的法,并不是银保监会的法,至于谁监管,是分工、执行问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速评:出现属种概念混淆。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把汇票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本条定义是票据法上的汇票的法定定义,而不是商业汇票的定义。还有银行作为出票人的银行汇票,虽然并不多见,但它是一个法律认可的业务品种,票据法未修改之前,商业汇票的定义不能包括银行汇票。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速评:1.本条规定了争议非常大的追索必然线上追索。这是规范这一问题效力等级最高的文件,过去只有《电票暂行办法》。但作为限制民事权利行使方式的法律规范,部门规章效力等级偏低。对于电票追索是否必然线上,确实争议巨大。奋力哥认为现有司法裁判理由并不足以支撑这一权利限制,只能作为行政管理上的要求。2.此处的供应链票据是特指通过票交所供应链系统平台完成票据签发与流转的票据,而非所有服务于供应链市场的票据(例如服务于供应链的本票、支票)。其实法律法规中的特定用语,应该作术语界定。否则一旦出现司法争议,对各地的裁判者理解其内涵可能产生歧义。

典型案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广东省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2019)粤0310民初1711号二审:(2021)粤03民终2348号)

二级法院均认为: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必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持票人以向被追索人发函或径行起诉的方式要求被追索人承担票据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有三:1.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和追索等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要求而无效。2. 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线下追索的方式,可能产生因持票人无法交付票据进而导致被追索人清偿后无法行使再追索权的后果. 3.法院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进而造成该票据脱离监管,加大电票参与者经营风险、破坏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制度等不良后果。

奋力哥观点:1.追索不是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关系法律为内容,而追索是以消灭法律关系为内容。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而追索和付款一样都不是票据行为;2.票据法未要求行使追偿权时提示票据,而是在被追索人清偿时要交回,以便其再追索。3.票据允许向多人追索,且多人追索可以是同时追索,也可以是先后追索,这也证明不可以在追索时交出票据。4.在被追索人之一同意偿付时,再操作电票系统决定向哪一个被追索人交付票据,才是正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速评:加了“无条件”,汇票的本意即是如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速评:1.本定义不如97年版的。本定义看来贴现是持票人在倒贴钱转让,而97版办法准确地表明了贴现是为了提前获取票据资金。2.本办法强调了贴现者必须有贷款资质,这等于把票据贴现与承兑一样纳入信贷管理。这是强化相对前段时间票交所一再强调的民间贴现无效而言。这倒是回避了专门发放贴现牌照增加行政许可名目的问题,那么可以参与贴现的机构,是不是除了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曾在票据清单交易中恶名累累)、信托公司、小贷公司倒是可以了?3.增加了转让的基础除了贸易关系还可以债权债务关系,以适用贴现和再贴现的场景。4.本办法取消了“转贴现”概念,应是将转贴现一并纳入到贴现的概念中,他们的共性是以融资为目的,而贴现以前是以支付为目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速评:把97版的被动语态换成了主动语态而已。

第七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速评:强调了合法合规性,应是针对前几年的票据贴现市场乱象而言的。

第二章承 兑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速评:限定了可做承兑人的银行范围,比如前几年活跃的村镇银行就能做银承票据。这一规定,注定了本办法不仅是个部门规章,在判断将来银承汇票的有效性时,必然会成为民事裁判的依据。

第九条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速评:新规定,但没有明确说明,财务公司是否只能承兑本集团汇票。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速评:新要求,要求商承只能由境内主体承兑,对跨境企业例如在港红筹企业使用汇票有影响。

第十一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速评:作为政策法规,仍是一以贯之地强调票据的有因性。与票据法的票据无因性之间存在差异。

第十二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汇票是什么,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速评:长期以来,保护票据保证金不受司法强制措施影响是业界重点与热点,本身规定背景尚不清晰。

第十三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速评:这一条说明银承票据以后就算信贷资产了。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速评:1.自然人可以持有票据,不知道是专门针对继承等特殊情况,还是对这一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使用票据的放开。2.由于企业分立合并也会产生票据持有人的无交易变更,如果涉及跨境主体,那么就不能贴现了?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解释。

第十五条 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速评:由于本办法不再有转贴现的概念,而是纳入了贴现概念之中,成为贴现的一种,自直贴人向转贴人申请时,其与前手之间的的基本关系是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解释吗?

第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速评:转贴现时提交的是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材料吧,但是能是什么材料,贴现合同和转贴现合同?

第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速评:这是明确票据经纪业务的效力等级最高的规范。以前都在票交所规范。本条明确了票据中介业务的场内专营。需在票交所场内交易。未在场内实施的票据中介交易,有了认定无效的规范依据。目前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有未在规定场地交易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十八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速评:票据经纪机构只在《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这一产品品种中出现过,现在在业务品种出现,规范级别上升。

第十九条 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速评:本条在本节的位置再次表明,转贴现是贴现的下位概念。

第二十条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速评:商业汇票的票据逾期的原因既有承兑人或贴现人不付款,也有承兑银行或贴现银行按承兑协议或贴现协议向前手追索未受偿付。这个最近两年出现逾期,是否会因此信用风险和承兑人和贴现人的经营资质挂钩?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同上。

第二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速评:新规定,控制业务集中度。

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速评:可以和流动资金贷款媲美的融资性汇票又回到支付工具的原型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速评:将信息披露要求仅适用于商承、标准化票据上升为商业票据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贴现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 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汇票是什么,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存在票据持续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