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张图。

肃立的意思和拼音_肃立意思解释_肃立的意思

这张图反映的是在某人大会议(我猜的)奏唱国歌摄影师正在拍摄的场景。

《国歌法》第七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显而易见,图中的摄影师并没有做到第七条中的“肃立”。当然,在很多奏唱国歌的场合中,都需要摄影师进行一些拍摄工作,但问题是:奏唱国歌时,摄影师可以不肃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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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国家都很难找到对摄影师姿势有什么特殊规定的立法。或许因为大家都知道,在拍摄过程中,由于角度、光线等因素,摄影师很难用“肃立”的姿势进行拍摄,不仅如此,在一些条件下,他们还会采用一些非常“奇怪”的姿势。这些都是难以用立法确定下来的。在我国《国歌法》中,第九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外交活动中和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这些资料难以轻易获取,是否存在有关摄影师拍摄动作的规定不得而知,暂不予以讨论。单就《国歌法》本身而言,似乎难以找到和“奏唱国歌时摄影师可以不肃立”的相关规定。因此,似乎需要先从对这条规定本身的解释入手,来回答这个问题。

《国歌法》第七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这条规定究竟是一条规范,还是有“应当肃立”、“应当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三条规范?是属于并列性规范还是包容性规范?对其回答,可能因人而异。如果将“不肃立”、“举止不庄重”、“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作为一个违法行为的几种行为类型的并列来看,即符合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将之视为违反《国歌法》第七条的行为。如果将“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作为一个包容性关系来看,那么其中“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就成了一种复合性的法律要求,即奏唱国歌时,所有在场人员既要做到“肃立”,也要做到“举止庄重”和“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从这三组词语的涵摄关系上来看,尤其是“肃”和“庄重”的关系看,似乎难以将之拆分成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很难想象一个人做到了“肃立”却没有做到“举止庄重”。而“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一方面可以将之看作是对“在场人员”的要求之一,“在场人员”必须做到肃立和举止庄重,同时也不得有其他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从积极、消极两个方面对“在场人员”做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之视为一种兜底性约束。因为,即使行为人做到了“肃立”和“举止庄重”(外观上)也有可能存在“不尊重国歌”的行为,如不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而唱其他。单就“肃立”来看,值得分析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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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肃立”之前,《国歌法》第七条规定中的“在场人员”作为行为主体,同我们的问题有密切关系,有必要先予以说明。

有朋友说,可以将摄影师看作是“场外人员”或者叫“非在场人员”。当然,这种解释乍一看似乎很难解释得通。却启发了我对之进一步思考。我的理解是,“场”,也就是“场合”(这从《国歌法》用语统一性上可以看出,如第四条“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第五条“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可以从物理意义上的空间和文化意义上的空间两个角度来认识。首先,从物理意义上的空间的角度,似乎很难可以将摄影师排除于作为物理意义空间的“场”。这是因为,摄影师显然处于封闭性物理设施(如房屋)组成的特定空间之内,既然处于这个空间之中,就当然属于第七条规定的“在场人员”,因此也就应当做到“肃立”。

那么将这个场合看做是文化意义上的空间呢?文化意义上的空间侧重对其文化功能而非物理空间占据的强调,诉诸价值的文化释义,包含一定的文化意义、历史记忆和社会功能。那么,无论是在第四条说规定的人大会议开幕、闭幕、政党或人民团体大会、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国家公祭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场合,还是第五条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可以说都是由特定的人群组成的特定的文化意义上的空间。那么,特定的文化意义上的空间对人员上就有了特殊的要求。在这种空间之内,摄影师作为非特定群体的构成部分,当然可以视为“场外人员”或者“非在场人员”。但是如果这样来看的话,有似乎会走向狭隘,甚至可能架空第七条。奏唱国歌由于其特殊性,必须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那些不属于特定群体的人一旦侵入这个物理空间,不可避免会对奏唱国歌这一文化活动产生影响。如果第七条不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将可能导致这些侵入者“不尊重国歌的行为”的产生,对奏唱国歌的文化意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国歌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无法舍弃其本身的物理空间含义。也正因此,摄影师应当属于《国歌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场人员”。

再说“肃立”。什么意思呢?字面意思。《辞海》上,“肃立”的意思是“恭敬的站立”。就摄影师在奏唱国歌时的姿势以及在会场走动拍摄的行为来说,显然超出了“肃立”字义的涵摄范围。有朋友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肃立方式,比如身体有障碍的人(如坐在轮椅上的抗战老兵)可能在奏唱国歌时,就无法做到肃立。尽管现实当中,或许并不会有人认为其违反了《国歌法》第七条的要求,因为身体有障碍的人没有肃立并没有“举止不庄重”,也并非“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但是我这里仅仅是从字面解释角度指出,身体有障碍的人没有做到肃立,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至少从形式上违反了《国歌法》第七条的要求。同理肃立的意思,关于摄影师在奏唱国歌时的姿势以及在会场走动拍摄的行为同样会在形式上违反了《国歌法》第七条的要求。

另外,我还想到,除了人大会场的摄影师,在很多场合下都存在《国歌法》第七条规定的适用问题。常见的例子,如天安门升国旗时,在国歌奏响的背景声中,很多人都会拿起手机相机一阵狂拍,这样是不是也同样在形式上违反了我们《国歌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肃立,举止庄重”的行为要求?

关于奏唱国歌时,是否可以采用其他姿势的问题,《国歌法》审议时甚至还引起过社会一定范围的讨论。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歌法草案时,一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现在有些年轻人特别是有的运动员,在奏唱国歌时把右手放在左胸前。这个动作是美国法律对于公民向国旗宣誓时所做的规定,我们一些年轻人盲目尊崇。该委员还建议,我国公民要尊崇中国的法律和礼仪,在奏唱国歌时“不得采取其他姿势”,包括国外的、宗教的或自创的姿势,都不可以。这段发言一出,也引发很大热议。近年来,确实有一些运动员在国际赛场夺金牌、奏国歌的时候,将手放在胸前。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年轻人表达感情的方式更加外露和热烈。在这种情况下,奏唱国歌时是不是一定只能肃立,而不能适当增加其他姿势?或许都有进一步的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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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奏唱国歌时,摄影师为什么可以不肃立”这个问题,虽然仅仅是我睡觉前突然想到的一个问题,或许在很多人看来可能是钻牛角尖的问题,但是却并非一点意义没有。这样刁钻甚至有些无理取闹的问题,至少可以看出,《国歌法》第七条以及相关配套规定(如摄影师“肃立”责任的豁免规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或者空白的地方(当然,也很有可能甚至一定是我个人由于知识浅薄和检索能力不足造成的我对相关配套规定的不了解)。至少,我们需要思考是否要提高我们的解释技术去运用到这些问题的解释上,如果真的有人提出质疑的话。甚至我们需要思考,如果现实中真的有摄影师利用这种“便利”做出了一些“不尊重国歌的行为”的话,我们应当如何适用第七条的规定,而不至于违反平等原则呢?是不是有必要针对奏唱国歌的场合中一些特殊人员(如摄影师、记者等工作人员)做出一些例外的规定呢?这些《国歌法》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地方,仍有待思考。

类似这种“刁钻”的诘问,并不单单会指向《国歌法》第七条,甚至可能并不单单指向《国歌法》,其他国家国家象征的法律如《国旗法》、《国徽法》也有可能现实适用当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地回应争议以提升我们的解释能力或者不断完善立法。

或许,相比现实中奏唱国歌不严肃、不准确,使用国歌不恰当等问题,如葬礼、婚礼上奏放国歌肃立的意思,甚至手机铃声恶搞国歌,随意篡改国歌等亵渎国歌的类似事件,摄影师不肃立的问题或许要轻微得多,又或者这种情况压根就不是《国歌法》出台时想要调整的行为对象。但,规范就写在那里,它时刻准备着发生作用。我们能怎么办?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陈来仪、郑祥福:《文化空间及其变动轨迹探微》,《天津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奏唱国歌时“不得采取其他姿势”?》,《新京报》2017年6月28日。

愚公:《诞生的背后》,《中国档案报》2018年3月16日。

王春业、王静文:《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规则之建议》,《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年8月16日。

《国歌法要来了!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成都商报电子版》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