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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

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主题是“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

无论你是谁

《安全生产法》都与你密切相关

2021年9月新安法正式施行

让我们再次温习新《安全生产法》

一起为新安法的学习、宣贯、落实

“ 划重点 ”

△点击图片查看新安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

↓↓↓↓

《安全生产法》

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灯塔”

于2002年颁布施行,经过5次修订

从开始的5-7年修订一次

直至20年、21年连续两年修订

在我国相关层级的法律范围内是较少见的

足以看出国家对于《安全生产法》

的重视程度愈发凸显

修订时间轴

2002年11月1日实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12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1月25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1年6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三分之一,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新安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

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生产警示带机器_安全警示带_危化品安全警示片

亮点二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安全警示带,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亮点三

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亮点四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亮点五

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完善了两方面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亮点六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生产警示带机器_危化品安全警示片_安全警示带

亮点七

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安全警示带,《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亮点八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

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罚款的金额更高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

◆惩戒力度更大

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亮点九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亮点十

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